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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贩卖毒品一案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1   标签: 贩卖毒品罪 冰毒 坦白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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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某某(绰号“莎莎”),女,199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中学宿舍****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号)。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045日、2010926日、2016112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十五日、十五日;因吸毒成瘾,于201092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12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1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2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10月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谢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一校大门附近以15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约0.05克。

 

20161120日下午,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谢某某购买500元钱的毒品。同日21时许,谢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中学东门处将两小袋甲基苯丙胺和两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陈某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2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21克。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及毒资指认照片;

 

2.户籍信息、吸毒前科材料、尿液检测报告等书证;

 

3.证人熊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物证检验报告;

 

6.检查、称量、提取等笔录;

 

7.称量视频、交易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1.6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娜   

 

201733日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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