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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1   标签: 贩卖毒品罪 海洛因 累犯 刑事起诉书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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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男,1980****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身份证号码510223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小区****单元**-** (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2008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原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2016914日被重庆市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11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11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1122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1611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630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接杨某某向其求购毒品的电话后,于2时许指使张某某(已判处)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环道建新东路车站路口将0.5克海洛因贩卖给杨某某,杨某某收取毒资400元后,张某某随即被民警当场抓获,当场查获毒资、手机及毒品。

 

2016914日,被告人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610月和11月,被告人罗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和抓获了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郑某某、郭某某和扒窃犯罪嫌疑人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报告;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毒品称重记录等笔录;

 

6、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系自首,到案后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友   

 

201715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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