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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区**幢**。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1日20时许至次日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区**幢**的住房内,与郑某某、胡某某、王某某、曾某某一起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随后,郑某某、胡某某、王某某、曾某某在该房屋内被民警抓获。民警现场在该房屋内的沙发上查获一小包合计净重0.97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十颗,在该房屋内的桌子上查获吸毒工具“冰壶”二个。经检测,郑某某、胡某某、王某某、曾某某的尿液样本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6年9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上述房屋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吸毒工具照片等物证;
2.收据、通话清单等书证;
3.证人郑某某、胡某某、王某某、曾某某、邓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6.辨认、检查、称量、提取、尿液检测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四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涛
2016年11月4日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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