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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1   标签: 容留他人吸毒罪 冰毒 麻古 刑事起诉书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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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1219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122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116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9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6930日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0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10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9120时许至次日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的住房内,与郑某某、胡某某、王某某、曾某某一起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随后,郑某某、胡某某、王某某、曾某某在该房屋内被民警抓获。民警现场在该房屋内的沙发上查获一小包合计净重0.97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十颗,在该房屋内的桌子上查获吸毒工具“冰壶”二个。经检测,郑某某、胡某某、王某某、曾某某的尿液样本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691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上述房屋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吸毒工具照片等物证;

 

2.收据、通话清单等书证;

 

3.证人郑某某、胡某某、王某某、曾某某、邓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6.辨认、检查、称量、提取、尿液检测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四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涛

 

2016114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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