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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涉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1   标签: 容留他人吸毒罪 冰毒 如实供述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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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某,男,1998****日出生,身份证编号5120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安岳县******组。因吸食毒品,于201612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2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12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2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1217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其租住的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华大厦A3-2-16号房间内,容留唐某某、王某某、彭某某、邓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公安人员当场将唐某某捉获归案并扣押了吸毒工具等物品。经检测,唐某某及其容留的上述人员尿液中均检测出冰毒阳性。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故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员:贾红群

 

代理检察员:韩铁柱

 

2017224日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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