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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5120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安岳县**镇**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7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其租住的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华大厦A栋3-2-16号房间内,容留唐某某、王某某、彭某某、邓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公安人员当场将唐某某捉获归案并扣押了吸毒工具等物品。经检测,唐某某及其容留的上述人员尿液中均检测出冰毒阳性。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故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贾红群
代理检察员:韩铁柱
2017年2月24日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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