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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施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5年1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7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8日下午,被告人施某某在沙坪坝区三峡广场电信营业厅对面的停车场一辆黑色路虎车上,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两小包给田某某,交易结束后被警察当场查获。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均系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1.5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结论;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施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文全
代理检察员:夏宁静
2017年2月8日日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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