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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2010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6年11月8日16时30分左右,在渝中区**小区门口,将净重0.61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甘某某,获利人民币200元,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捉获。民警分别从被告人黄某某身上及购买人甘某某身上查获毒资、毒品。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毒品及毒资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
6.提取、封存、称量及检材提取等笔录。
7.提取、封存、称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丽
2017年1月20日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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