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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0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原万盛区人,现住重庆市万盛区*-*(户籍地:重庆市万盛区**镇**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2011年2月10日被重庆市原万盛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于2017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7日21时许,通过事前电话联系,被告人杭某某在重庆市万盛区潮客网吧内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张某某。后民警将二人当场抓获,从其上衣右侧外包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1包和甲基苯丙胺疑似物5包,分别净重0.42克、4.26克、1.03克、0.98克、1.04克、0.09克,从其裤子右侧外包内搜出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各1袋,分别净重1.09克、0.26克,共计9.17克。从张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各1袋,分别净重0.17克和0.1克,上述毒品疑似物共计9.44克。经鉴定,上述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清单等物证;
2.前科材料、通话清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扣押、提取、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杭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共计0.27克给他人,并从其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类毒品9.1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杭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并提供线索,从而帮助侦查机关得以抓获他人,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波
2017年2月7日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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