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9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村**号**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薄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村**号**单元**号家中,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1小包净重0.29克的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蒋某某,当其下楼购买东西时被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上述毒资。随后,公安机关在薄某某家中将蒋俊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上述毒品,另在薄某某家中查获作案手机1部、冰壶1个。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冰毒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毒品、毒资、冰壶照片等物证;
2.通话清单等书证;
3.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6.辩认笔录、搜查笔录、当面清点、称量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和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玉霞
2016年12月6日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