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91965********,汉族,文盲,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30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12月27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6年11月25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5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接到买毒人员李某甲要求购买100元毒品的电话,并约定在重庆市永川区名豪对面体育馆公交车站附近交易。随后,二人先后来到约定地点,唐某某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及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卖予李某甲,并收取李某甲支付的毒资人民币100元。
同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150号人事局家属院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唐某某处查获其为贩卖而持有的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及1小包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0.83克。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身体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毒品检材提取笔录等笔录;
6.手机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鑫
2017年1月3日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