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裁判文书

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2   标签: 容留他人吸毒罪 冰毒 麻古 如实供述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阙某某, 男,1988****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身份证号码50010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海怡江山****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单元**号)。因吸食毒品,2016118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112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126日经本经准逮捕,同年127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2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12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117日下午,被告人阙某某与吸毒人员孔某某、余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阙某某家中吸食毒品,并约定由孔某某买来毒品吸食。当日19时许,吸毒人员孔某某、余某某、谭某某、杨某某先后来到阙某某家中吸食由孔某某提供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当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阙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从屋内查获未吸食完的甲基苯丙胺0.1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02克。

 

被告人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渝公鉴(毒品)[2016]44290号鉴定意见;

 

5.辨认、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阙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先明   

 

20161220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查看全文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 0/35

    您填写的咨询标题过于简短,律师无法理解,请将文字数量控制在5-35范围

    例如: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 0/1000

    您的案情描述过于简单,律师会无法理解,描述越详细,律师回复质量越高哦!(文字数量大于15)

    例如: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电话咨询

短信咨询

查看地图

在线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