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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重庆市垫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3   标签: 容留他人吸毒罪 冰毒 如实供述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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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垫江县********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1025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13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7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1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8月,被告人胡某某从刘某某处租赁了位于垫江县********楼楼梯正对的房屋一套,租期四个月。胡某某在该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1.20161023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容留杨某某(17周岁)、曾某某、吴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61024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容留杨某某、徐某某、邬某某(17周岁)、吴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3.20161024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容留杨某某、邬某某、曾某某、吴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61025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徐某某、刘某某、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春   

 

20161122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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