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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3   标签: 容留他人吸毒罪 冰毒 如实供述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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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长寿区**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单元**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315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12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1026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031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1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11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的(20161225日至2017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1025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在重庆市长寿区******单元**号自己家中提供吸毒工具,与卓某某、张某乙、唐某某、袁某某、刘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610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及吸毒人员卓秋、张伟、唐渝岱在张某甲家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张某甲、卓某某、张某乙、唐某某的尿液进行检查,其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不动产档案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卓某某、张某乙、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吸毒现场检测报告、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     

 

乔璟璟   

 

20161224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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