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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11月29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桑某某租住在达州市通川区**巷**号**楼**号房临河上游的房间。后分别于2016年11月19日1时许、19日19许、21日20时许在该房内容留覃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尿检报告、照片;证人覃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孙啸寒
2017年2月10日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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