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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3日早上,公安机关对德阳市旌阳区城隍庙街**号**宾馆*号房间进行检查时,挡获被告人张某某和吸毒人员湛某某、巴某某、阿某某,并查扣吸毒工具一套。经查,该房间系当日由张某某所开,并邀约湛某某、巴某某、阿某某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经检测,四人的尿检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世鹏、刘覃
2017年1月4日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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