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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4   标签: 容留他人吸毒罪 吸毒工具 如实供述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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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110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2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113日早上,公安机关对德阳市旌阳区城隍庙街****宾馆*号房间进行检查时,挡获被告人张某某和吸毒人员湛某某、巴某某、阿某某,并查扣吸毒工具一套。经查,该房间系当日由张某某所开,并邀约湛某某、巴某某、阿某某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经检测,四人的尿检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世鹏、刘覃   

 

201714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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