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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4   标签: 容留他人吸毒罪 冰毒 如实供述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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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县,201612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双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2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12 12 21 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租住的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长顺路三段216**宾馆**号房间内,容留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租住的宾馆房间,容留多人吸食冰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梅   

 

201736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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