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容留多人采用冰壶烤吸的方式吸食冰毒,自首、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吗?——王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具有犯罪前科和多次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向本院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主动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
来源:中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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