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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捕,谭坦白承认其容留他人吸食冰毒,系偶犯、初犯会减刑吗?

2017-05-08   标签: 容留他人吸毒罪 冰毒 初犯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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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检察院审查查明: 

 

20169202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奉节县永安镇洋洋百货****宾馆****房间内容留陈某、郑某某、翁某甲、翁某乙、张某甲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经对谭某某、陈某、郑某某、翁某甲、翁某乙、张某甲等人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冰毒阳性。

 

2016920日,被告人谭某某被办案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清单、现场指认照片、尿检指认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陈某、翁某甲、张某甲、翁某乙、张某乙、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尿液检测报告、物证检验鉴定报告;

 

5. 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封存笔录、拆封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院最终认定:

 

被告人谭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谭某某系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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