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某家属的委托,指派资深律师担任张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依法规范的展开各项工作:十余次会见嫌疑人、为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查阅案卷材料并透彻分析、积极与承办机关交换意见、出庭辩护,成功诠释了刑辩律师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辩护人首先从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的证据问题入手,证人闫某的证言及张某的打款记录,仅仅只能证明张某购买了毒品的事实,与张某是否在重庆市将毒品贩卖给他人根本无关联性。不能因为张某持有数量较大(40克)的毒品,就认定张某是为了贩卖而买卖,毒品数量的多少与行为人是贩卖还是吸食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关系。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目的在于,对那些被查获的行为人,因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但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有其他毒品犯罪而设的罪名。本案张某就属于这种情况,《刑事审判参考》第36集中,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问题的解析中,亦印证了这个观点。
本案最大的巧合的是,在2014年3月27日本案的二审庭审过程中,另一被告人宋朝川当庭的供述完全吻合了被告人张某被公安诱供的说法。宋朝川当庭表示说:“当时好像是一个叫岳某的侦查人员让我这样说:我看见张某把毒品卖给了一个叫陈某的重庆人,岳某说只要按照他们侦查人员教的说法来,就可以为我认定一个立功情节,我当时也为了我自己的立功少判,我就按照公安的说法来”。 周某宋自从被刑拘之后就没有串供的可能,在二审开庭时居然同时指证同一个公安,且情节也吻合,并且根据讯问笔录,宋某川是在2012年10月10日供述出陈俊这个人,张某是在2012年10月12日才供述出陈俊这个人。更加可以说明,张某是在公安的诱供下做了不真实的供述。
该案的整个办理过程都完全依照智豪所制定的规范化办案程序来进行。1、智豪刑事团队服务承诺。接受委托后即刻开展办案工作,定期联系司法机关掌握案件进展情况、诉讼环节,并及时向委托人通报;2、智豪刑辩团队独特证据制度。辩护律师依法收集了有利于胡承林的工作表现、曾获荣誉及奖章、身体状况等参考材料,并予以规范提交。3、由于智豪团队刑事案件必须集团讨论,辩护律师草拟出该案基本案情及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打印成书面材料,分发给参加本案讨论的成员,集体认真地讨论了三次,共同确定案件整体思路和策略,拟定辩护提纲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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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