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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07   标签: 智豪 容留他人吸毒罪 逮捕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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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甲,男,197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房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3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49日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送至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6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6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刘某甲于201512月中旬的一天晚8时许,在位于北京朝阳区******号的暂住地,容留吸毒人员刘某乙(男,26岁,广东省人)、古某某(男,42岁,广东省人)吸食毒品。

 

二、被告人刘某甲于201512月底的一天晚8时许,在其上述暂住地,容留吸毒人员古某某吸食毒品。

 

三、被告人刘某甲于20161月初的一天晚8时许,在其上述暂住地,容留吸毒人员古某某吸食毒品。

 

四、被告人刘某甲于20161月中旬的一天晚8时许,在其上述暂住地,容留吸毒人员刘某乙、古某某吸食毒品。

 

五、被告人刘某甲于201636日晚8时许,在其上述暂住地,容留吸毒人员刘某乙、古某某吸食毒品。

 

六、被告人刘某甲于201639日晚,在其上述暂住地,容留吸毒人员刘某乙吸食毒品。

 

2016310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古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5.其他证据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员:秦   

 

20167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随案移送:无。

 

 

 

 

来源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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