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毒品犯罪刑事判决 >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四人吸毒如实供述判拘役——张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03-20   标签: 容留他人吸毒罪 冰毒 冰壶 如实供述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女,1968215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

因本案于2016926日被捉获,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011日被监视居住,12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6]1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2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晓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2016925日晚间,在重庆市渝中区华一路某号家中,提供吸毒工具冰壶,容留吸毒人员隋某某、阎某某、刘某某(已起诉)、王某某在其家中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民警于次日凌晨2时许在其家中,将被告人张X及吸毒人员隋某某、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捉获,并从刘某某身上查出甲基苯丙胺片剂0.76克,从阎某某身上查出甲基苯丙胺片剂0.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0.47克。

 

被告人张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的行为已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涉案吸毒工具照片,书证到案经过材料、户籍材料、收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证人隋某某、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X的供述,扣押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容留四人在其居所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

 

被告人张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缴纳五千元作为罚金执行保证,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冰壶一个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查看全文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 0/35

    您填写的咨询标题过于简短,律师无法理解,请将文字数量控制在5-35范围

    例如: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 0/1000

    您的案情描述过于简单,律师会无法理解,描述越详细,律师回复质量越高哦!(文字数量大于15)

    例如: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电话咨询

短信咨询

查看地图

在线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