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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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且系累犯、毒品再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李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03-20   标签: 容留他人吸毒罪 冰毒 累犯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 ,男,196327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3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7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3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6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12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4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125日刑满释放。

 

2016321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6日被刑事拘留,4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6]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6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6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维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20163211430分许,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杨某、陈某某在其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支路某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并当场缴获净重0.59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小包以及吸毒工具。

 

被告人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涉案毒品、吸毒工具照片,书证到案经过材料、户籍材料、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黄某、杨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XX的供述,毒品检验鉴定意见,扣押笔录、毒品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容留多人在其租赁的房间居住地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

 

被告人李XX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涉毒犯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46日起至201724日止)

 

二、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塑料瓶1个及毒品甲基苯丙胺0.59克依法予以没收。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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