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 ,男,1963年2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3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月25日刑满释放。
2016年3月21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4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6]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维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于2016年3月21日14时30分许,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杨某、陈某某在其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支路某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并当场缴获净重0.59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小包以及吸毒工具。
被告人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涉案毒品、吸毒工具照片,书证到案经过材料、户籍材料、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黄某、杨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XX的供述,毒品检验鉴定意见,扣押笔录、毒品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容留多人在其租赁的房间居住地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
被告人李XX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涉毒犯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
二、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塑料瓶1个及毒品甲基苯丙胺0.59克依法予以没收。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017-02-10• 多次贩卖毒品会处多少年有期徒刑?——张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毒品再犯、累犯,有吸毒情节,能不能酌情从轻处罚?——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累犯、毒品再犯,如实供述能否从轻处罚?——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2• 毒品犯罪累犯、毒品再犯如何量刑?——叶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3-14• 贩卖冰毒 自愿认罪能不能从轻处罚?——芮x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3-20• 贩卖冰毒如实供述且有立功表现,法院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李X涉嫌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