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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镇,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区**镇**村**社**号,暂住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号。因吸毒,于2015年11月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12月30日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张郭庄派出所民警在北京市房山区**镇***公寓**号将被告人曾某某与赵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曾某某上衣兜内查获两小袋可疑白色粉末晶体(分别重12.13克、5.84克)。经对被告人曾某某的尿样检测样本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苯丙胺类阳性。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查获的两小袋可疑白色粉末晶体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涉案毒品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赵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委托受理协议、鉴定意见通知书;4.勘验、扣押笔录:现场勘察笔录、扣押笔录、毒品称量笔录、取样笔录;5.书证: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三份、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收缴毒品清单; 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某某
2017年1月11日
来源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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