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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金淼,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31991********,蒙古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镇**路**巷**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金淼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一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淼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金淼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金淼,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金淼在本市丰台区木樨园长途汽车站西门路边,随身携带两包白色晶体被民警抓获。经鉴定,两包白色晶体均为甲基苯丙胺,净重148.9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淼的供述;2.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书;3、物证、书证: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收缴毒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4、视听资料:抓获经过录像、称重和取样同步录音录像;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侦查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淼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48.9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 巍
代理检察员 蒋晶晶
书 记 员 王 栋
2016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金淼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来源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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