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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志军,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温江区**巷**号。1994年3月28日因犯流氓罪被原四川省温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3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1994年7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1998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01年3月6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和贩卖毒品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4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05年12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7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本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志军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8日17时许,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民警在成都市温江区**道**段**号“花语”茶楼挡获形迹可疑的被告人李志军,并在其随身携带的塑料袋内查获净重18克的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袋。经鉴定,上述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非法持有毒品达10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志军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志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蔡泽轩
2017年1月5日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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