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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军非法持有毒品一案由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08   标签: 智豪 非法持有毒品罪 并处罚金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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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志军,男,197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温江区****号。1994328日因犯流氓罪被原四川省温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31020日刑满释放。19947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199897日刑满释放。200136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和贩卖毒品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5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41220日刑满释放。20051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797日刑满释放。201692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本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志军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11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9817时许,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民警在成都市温江区******号“花语”茶楼挡获形迹可疑的被告人李志军,并在其随身携带的塑料袋内查获净重18克的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袋。经鉴定,上述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非法持有毒品达10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志军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志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蔡泽轩   

201715日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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