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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租住南充市顺庆区延安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5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14日09时许,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民警在顺庆区延安路*****号被告人杨某居住的出租房进行人口登记时,发现该处有吸毒的工具,经依法搜查,查获被告人杨某住所内藏有的疑似海洛因物品9小袋,疑似冰毒物品1小袋。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和南充市计量测试研究所鉴定,9小袋疑似海洛因物品检出海洛因和乙酰可待因成分,净重33.6554克;一小袋疑似冰毒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2406克。
2015年5月21日09时许,民警在被告人杨某的出租房再次发现吸毒的工具,依法再次搜查,查获被告人杨某在该住房内藏有的疑似冰毒物3小袋,疑似麻古物1小袋(共6颗),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和南充市计量测试研究所鉴定,3小袋疑似冰毒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3791克;1袋(共六颗)麻古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净重0.591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其居所内非法持有海洛因33.655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6197克,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麻古)0.591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卫东
2015年10月28日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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