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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10   标签: 容留他人吸毒罪 速裁程序 起诉书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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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某某,男,199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10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号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4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64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5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5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贾某某与于某甲、吴某某均为原东丽区****村村民,共同居住于东丽区****小区。201641016时许,被告人贾某某明知于某甲、吴某某均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在其位于本市东丽区****小区**号楼**号住所地卧室内,容留于某甲、吴某某及于某乙、孙某某四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41018时许,被告人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且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被告人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贾某某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和适用速裁程序均无异议,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庆强   

201666

  

 

 

 

 

 

来源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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