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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10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镇**里**号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贾某某与于某甲、吴某某均为原东丽区**街**村村民,共同居住于东丽区**镇**小区。2016年4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贾某某明知于某甲、吴某某均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在其位于本市东丽区**镇**小区**号楼**号住所地卧室内,容留于某甲、吴某某及于某乙、孙某某四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4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且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被告人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贾某某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和适用速裁程序均无异议,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庆强
2016年6月6日
来源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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