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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71985********,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路**里**号楼**门**号。2014年10月2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吸毒成瘾严重,并在2013年7月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许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园**号其父母住处,为吸毒人员袁某某、吴某某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并共同吸食。2014年10月17日上午,被告人许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路**里**号的住处,为吴某某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吴某某当场吸食。当日下午,被告人许某某再次在家中为袁某某、吴某某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三人共同吸食。
当日21时许,吴某某与天津市津南区**镇居民王某甲相约后,和被告人许某某及袁某某来到津南区**镇,在随王某甲进入其居住的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并上楼欲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许某某随身携带白色晶体0.48克被当场收缴扣押。经检验,上述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被告人许某某及袁某某、吴某某的尿液均呈冰毒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多次为他人提供场所及吸毒工具,吸食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津
2014年12月24日
来源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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