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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殷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64********,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街**里**号,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小区**号楼**室。1983年9月因犯流氓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6月1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日,被告人殷某某陪同他人来到天津市东丽区**里**号楼附近购买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其随身携带的冰毒3.37克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其主动供述家中藏有毒品,公安机关在天津市东丽区**小区其家中查获冰毒28.77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重量合计32.1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李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前科证明等书证;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鹏
2014年12月23日
来源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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