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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10   标签: 非法持有毒品罪 从轻处罚 起诉书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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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殷某某,男,196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64********,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号,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小区**号楼**室。19839月因犯流氓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61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5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1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11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1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112日,被告人殷某某陪同他人来到天津市东丽区****号楼附近购买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其随身携带的冰毒3.37克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其主动供述家中藏有毒品,公安机关在天津市东丽区**小区其家中查获冰毒28.77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重量合计32.1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李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前科证明等书证;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鹏   

20141223

  

 

 

 

 

 

来源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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