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贩卖毒品罪 > 裁判文书

伍强贩卖毒品一案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10   标签: 贩卖毒品罪 牟取非法利益 起诉书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伍强,男,199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90********,湖北省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号。20091027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6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11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12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12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112610时许,被告人伍强接到吸毒人员任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后,携带0.51克毒品来到约定地点天津市津南区**********号任某某的住所,以现金人民币300元交易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交易的毒品0.51克及毒资300元被当场扣押。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伍强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3、案件来源、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表、前科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及毒品收缴收据等书证;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强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鹏   

2015126

 

  

 

 

 

 

 

来源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查看全文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 0/35

    您填写的咨询标题过于简短,律师无法理解,请将文字数量控制在5-35范围

    例如: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 0/1000

    您的案情描述过于简单,律师会无法理解,描述越详细,律师回复质量越高哦!(文字数量大于15)

    例如: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电话咨询

短信咨询

查看地图

在线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