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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伍强,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90********,湖北省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镇**组**号。2009年10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伍强接到吸毒人员任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后,携带0.51克毒品来到约定地点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排**号任某某的住所,以现金人民币300元交易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交易的毒品0.51克及毒资300元被当场扣押。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伍强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3、案件来源、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表、前科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及毒品收缴收据等书证;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强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鹏
2015年1月26日
来源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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