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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R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新界**邨**楼**室。因走私毒品嫌疑,于2016年10月10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0月25日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从皇岗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抽查,在其行李内查获万咳疗止咳水(120毫升/瓶)10瓶。经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万咳疗止咳水送检检材1、2、3中均检出可待因成分。经审讯,张某某供认该10瓶万咳疗止咳水系其10月7日于香港购买,其明知系止咳水仍携带入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止咳水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记录表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对涉案止咳水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走私毒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亮星
2016年11月23日
来源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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