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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管理员,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里**号楼**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层**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6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7年1月28日至2017年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日20时许,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民警接线索后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龙旺庄村**酒楼门前,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当场从李某某裤子兜内起获可疑白色晶体两包,经鉴定,共计为10.34克甲基苯丙胺。涉案毒品已扣押并收缴,涉案华为牌手机1部已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等物及照片;2.书证:收缴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10.3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三秋
检察官助理:邱华静
2017年2月9日
来源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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