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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里**栋**门**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栋**门**室。2013年3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6年7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区**小区**栋**门楼门口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随身携带的包内及其位于**小区**栋**门**号的家中缴获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八袋。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持有的上述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净重共计10.44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6张;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2份;
6.检查笔录1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4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邢星
2016年7月29日
来源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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