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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6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红桥区,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大街**里**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6年11月1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0日17时许,在本市南开区南马路800路公交站处,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吴某某查获,当场从其上衣口袋内查获毒品可疑物白色晶体一包共计11.98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从被告人吴某某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毒品照片等物证;
2. 毒品案件缴获物清单等书证材料;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4.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扣押笔录;
6.扣押物品清单、主体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1.9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此次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六条,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马国正
2016年12月29日
来源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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