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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许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15   标签: 贩卖毒品罪 冰毒 刑事起诉书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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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4********,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9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9********,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69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10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10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691320时许,在天津市武清区****医院门口对面棚子附近,向被告人许某某贩卖冰毒疑似物0.74克,获毒资人民币230元。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691321时许,在武清区****宾馆**房间内,向王某某贩卖冰毒疑似物0.74克,获毒资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6914日凌晨4时许,在武清区****医院院内地下车库门口,准备向被告人许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民警抓获,从被告人孙某某身上查获冰毒疑似物共计3.92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上述被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以上毒品被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2、调取证据清单、微信截图等书证;

 

3、辨认笔录;

 

4、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某分别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孙颖   

 

2016111

 

  

 

 

 

 

来源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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