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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4********,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9********,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排**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6年9月13日20时许,在天津市武清区**乡**医院门口对面棚子附近,向被告人许某某贩卖冰毒疑似物0.74克,获毒资人民币230元。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6年9月13日21时许,在武清区**镇**宾馆**房间内,向王某某贩卖冰毒疑似物0.74克,获毒资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凌晨4时许,在武清区**乡**医院院内地下车库门口,准备向被告人许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民警抓获,从被告人孙某某身上查获冰毒疑似物共计3.92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上述被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以上毒品被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2、调取证据清单、微信截图等书证;
3、辨认笔录;
4、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某分别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孙颖
2016年11月1日
来源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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