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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15   标签: 贩卖毒品罪 取保候审 起诉书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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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闻某某,男,199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92********,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北辰区人,住北辰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11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61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1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1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闻某某于2015111722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村孙某某(另案处理)住处,受孙某某的委托,欲帮助孙某某将向刘某某贩卖的一袋重为0.64克的毒品送至上述乡镇***洗浴中心交给刘某某。后被告人闻某某于当晚驾车至上述洗浴中心门前,将上述毒品交给刘某某,并获取毒资人民币300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所查获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闻某某在被抓获当晚,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物证;

 

3、毒品检验报告;

 

4、被告人闻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闻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代广洋   

 

201715日  

 

 

 

  

 

 

 

 

来源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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