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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15   标签: 容留他人吸毒罪 甲基苯丙胺 刑事起诉书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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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权某某,男,198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41983********, 朝鲜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号,在津无固定住所。201692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1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11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61216日至12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8月至920日期间,被告人权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河西区******号楼****室内,容留孙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两次、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容留孙某、李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两次。同年922日,公安人员经工作在被告人权某某租住房内将其抓获。

 

经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现场检测,被告人权某某及孙某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毒品成分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孙某、李某、王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4.辨认笔录;

 

5.情况说明、主体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杰   

 

20161222

 

 

 

 

 

  

 

 

 

 

来源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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