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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15   标签: 容留他人吸毒罪 冰毒 如实供述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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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128日,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号。20169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610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1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11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12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612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61227日因事实不清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2017124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921日下午,被告人梁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梁头镇梁头村住处,容留韩某某、陈某甲、东某某、陈某乙等四人共同吸食冰毒。

 

同日晚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再次在该住处,容留韩某某、陈某甲、东某某等三人共同吸食冰毒。次日9时许,民警在该住处将梁某某抓获。经检测,韩某某等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到案后,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了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检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员:  李维维   

 

201724

 

 

  

 

 

 

 

来源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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