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毒品犯罪刑事判决 > 贩卖毒品罪

贩卖冰毒如实供述且有立功情节法院从轻处罚判有期徒刑——丁XX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03-20   标签: 贩卖毒品罪 甲基苯丙胺 毒资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XX,男,19911126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渝北区。

2016830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9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6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XX贩卖毒品罪,于20161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礼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XX201642622时许,在电话中与徐某某商定贩卖价值15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丁XX安排彭XX(已判决)将净重9.62克的甲基苯丙胺送至本市渝中区望龙门白象宾馆贩卖给徐某某,彭XX收取了毒资1500元及好处费200元。

 

交易完成后彭XX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当场查获全部毒品、毒资和好处费。

 

2016830日,被告人丁XX在四川省万源市被公安机关捉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捉获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但某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XX的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其具有立功表现,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毒品、毒资的照片,书证捉获经过、户籍材料、扣押清单、通话清单、立功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证人彭XX、黄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丁XX的供述,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以及毒品称量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XX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伙同他人予以贩卖9.6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

 

被告人丁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830日起至20181229日止。)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查看全文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 0/35

    您填写的咨询标题过于简短,律师无法理解,请将文字数量控制在5-35范围

    例如: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 0/1000

    您的案情描述过于简单,律师会无法理解,描述越详细,律师回复质量越高哦!(文字数量大于15)

    例如: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电话咨询

短信咨询

查看地图

在线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