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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60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乡**村**号,暂住天津市和平区**里**号。2012年9月5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9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9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口腔医院附近,以人民币600元价格向“大莉”贩卖透明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2小袋,净重1.20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2小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成份。
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甲基苯丙胺1.2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和适用速裁程序均无异议,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庆强
2016年9月20日
来源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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