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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阿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11984*********,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久铁洛古乡*********,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久铁洛古乡*********。2016年6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中旬,被告人阿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话剧院街的临时住处,以100元的价格将少量海洛因卖给同乡莫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阿某某供述;证人莫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凌 霄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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