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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0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怀来县**镇**村**街**号。2016年7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10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6年10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6年11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5日16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辆到怀来县**镇马某某家,在向马某某出售疑似毒品时,被怀来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装有白色晶体状物体两袋。后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白色晶体状物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其重量为1.7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物品文件清单、上交毒品登记表、随案移送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陈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辨认、指认笔录:马某某、陈某某辨认被告人笔录、搜查笔录及物体照片、被告人指认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利益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少辰
检察员:范宗凡
书记员:王永
2016年11月21日
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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