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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16   标签: 贩卖毒品罪 甲基苯丙胺 起诉书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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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郭某某,男,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0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怀来县********号。20167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9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10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610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61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7516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辆到怀来县**镇马某某家,在向马某某出售疑似毒品时,被怀来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装有白色晶体状物体两袋。后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白色晶体状物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其重量为1.7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物品文件清单、上交毒品登记表、随案移送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陈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辨认、指认笔录:马某某、陈某某辨认被告人笔录、搜查笔录及物体照片、被告人指认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利益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少辰

检察员:范宗凡

书记员:王永

20161121

 

 

 

 

 

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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