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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16   标签: 贩卖毒品罪 甲基苯丙胺 起诉书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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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号,住邢台市桥东区**站西侧**店,个体工商业者。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101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61028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12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12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101517时许,在邢台市桥东区甜橙国际2号楼2单元1009房间,被告人张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将10.41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张某英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聊天记录照片、物证检验报告、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视听资料光盘、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近华   

 

201715

 

 

 

 

 

 

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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