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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16   标签: 容留他人吸毒罪 冰毒 延长期限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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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7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满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住隆化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单元****室。20168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隆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9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9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6914日被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1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1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12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812日,刘某某在隆化县******酒店***房间登记入住后多次与赵某某在其住的房间内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收缴物品清单及收缴物品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住的宾馆房间内,多次与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景森   

 

2017111

 

 

 

 

 

 

 

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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