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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16   标签: 容留他人吸毒罪 冰毒 起诉书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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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某,男,197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村人,捕前住本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817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29日经本院批准,被藁城区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0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10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4月、7月份,被告人董某某在藁城区****村自己家中先后两次容留李某某(已行政处罚)吸食冰毒,冰毒及吸毒工具均由董某某提供。20164月份,被告人董某某在藁城区****村自己家中容留范某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一次,冰毒及吸毒工具均由董某某提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英华   

 

石晓旭   

 

20161116

 

 

 

 

 

 

 

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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