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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130182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栋**单元**号,捕前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5年8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8日,刘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和短信联系,约定从张某某处购买毒品4克左右,当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毒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路与**街交叉口**宿舍**单元楼下将一包3.45克的冰毒以1120元价格卖给刘某某后被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贩卖的冰毒成分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某、刘某某、薛某某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提取笔录,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涉案毒资照片,短信内容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于 恺
代理检察员:吕淑昆
2016年3月28日
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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