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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16   标签: 贩卖毒品罪 冰毒 刑事起诉书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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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女,1982****日生,身份证号:130182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单元**号,捕前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58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1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88日,刘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和短信联系,约定从张某某处购买毒品4克左右,当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毒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路与**街交叉口**宿舍**单元楼下将一包3.45克的冰毒以1120元价格卖给刘某某后被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贩卖的冰毒成分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某、刘某某、薛某某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提取笔录,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涉案毒资照片,短信内容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员:于  

 

代理检察员:吕淑昆

 

2016328

 

 

 

 

 

 

 

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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