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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某某,男,197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74XXXXXXXX,文盲,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韦寨镇,捕前住故城县迎瑞。2016年10月16日因涉贩卖毒品罪被衡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1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由衡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12月30日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两次指使田某(已判决),在其承包经营的故城县某某洗浴中心五楼晒衣间的夹层内拿出冰毒(约2克),然后交予范某某(已判刑)手中。共收取范某某1000元冰毒钱。
2016年10月16日,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到衡水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 亮
检 察 员:申玉花
2017年1月19日
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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