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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16   标签: 贩卖毒品罪 冰毒 提起公诉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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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某某,男,1974XXX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74XXXXXXXX,文盲,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韦寨镇,捕前住故城县迎瑞。20161016日因涉贩卖毒品罪被衡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11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由衡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61230日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5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两次指使田某(已判决),在其承包经营的故城县某某洗浴中心五楼晒衣间的夹层内拿出冰毒(约2克),然后交予范某某(已判刑)手中。共收取范某某1000元冰毒钱。

 

20161016日,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到衡水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员:魏     

 

员:申玉花   

 

2017119日  

 

 

 

 

 

 

 

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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