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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16   标签: 贩卖毒品罪 冰毒 提起公诉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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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村,现住本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720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826日被灵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寿县看守所。

 

本案由灵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10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10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611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719日,被告人李某某乘坐崔某某驾驶的无牌照越野车由新乐市至灵寿县,在至灵寿县的路上,崔某某在越野车内以688元的价格向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购买3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共计2.02克。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3包白色晶体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马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称重报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将2.02克冰毒以688元价格卖给崔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兰记   

 

20161124

 

 

 

 

 

 

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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