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镇**村,现住本村**街**排**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26日被灵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寿县看守所。
本案由灵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6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乘坐崔某某驾驶的无牌照越野车由新乐市至灵寿县,在至灵寿县的路上,崔某某在越野车内以688元的价格向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购买3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共计2.02克。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3包白色晶体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马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称重报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将2.02克冰毒以688元价格卖给崔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兰记
2016年11月24日
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