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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徐汇区**村**号**室,暂住本市松江区**镇**路**弄**号**室。2016年9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受他人指使,于2016年9月7日0时许,经事先电话、微信联系,先至本市淮海路、雁荡路口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得2包毒品后,又至本市虹口区公平路369号桔子水晶酒店606号房间,将购得的2包共计净重1.75克的白色晶体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双方成交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王某某的2包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沈某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于2016年9月7日凌晨,在本市虹口区公平路369号桔子水晶酒店606房间,将1.75克甲基苯丙胺予以贩卖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及当场拍摄的缴获毒品、毒资、毒品称量照片等书证,证实缴获毒品的重量及持有人。
3.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从王某某处查获的2包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4.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及证人吴某某、周某某的证言、涉案人员沈某某的供述等,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及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沈某某的经过。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七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健
代理检察员: 陈颖
2016年11月4日
来源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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