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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2   标签: 容留他人吸毒罪 冰毒 如实供述 速裁程序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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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廖某某,女,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号。因吸毒,于201352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22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2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1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122714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其租住的万州区******单元**室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骆某某、魏某某、汪某某以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冰毒。当日15时许,被告人廖某某被万州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廖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故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小林   

 

代理检察员:崔曦   

 

201727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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