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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廖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13年5月2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其租住的万州区**路**号**单元**室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骆某某、魏某某、汪某某以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冰毒。当日15时许,被告人廖某某被万州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廖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故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小林
代理检察员:崔曦
2017年2月7日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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