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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17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帝豪蓝钻小区门口贩卖2小包净重共计1.24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净重0.38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周某某,收取人民币800元,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捉获并查获全部毒品、毒资。经调查,被告人张某某收取的800元人民币中300元系周某某归还的欠款。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毒资照片等物证;
2.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系毒品而贩卖共计1.6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瑞
2016年12月15日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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